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此9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
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我们不承担与该原位癌相关的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其中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医疗,且我们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了上述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 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且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原位癌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其中原位癌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原位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相同。
3.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