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个人账户价值减少为0,且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由被保险人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5%向被保险人分期给付年金,同时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当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500元时,我们将剩余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作为最后一期年金给付被保险人,同时个人账户价值减少为0,合同效力终止。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华女士,30周岁,购买了华泰人寿e生盈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0元,扣除2%的买入卖出差价后,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为98,039元,经华女士申请,我们同意其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年金。
利益演示: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