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2、生存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48周岁(3年期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46周岁(5年期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48周岁(10年期交)
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3 年、5 年、10年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