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0 周岁(出生满28 天)至65 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3、5、10年期交
最低保费规定:
交费方式 |
最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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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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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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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年期交
|
2万元
|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华先生,从事金融行业,精于财务规划,为给刚满月的儿子投保一份期限长、保障高且富有灵活性的保险产品,经过比较,选择了华泰人寿传家宝终身寿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额695,604元。
华先生的儿子享有以下保险利益:
期末年龄
|
期末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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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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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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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4
|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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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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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98
|
1,100,098
|
20周岁
|
1,551,621
|
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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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周岁
|
2,188,475
|
2,188,475
|
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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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471
|
3,08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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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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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796
|
4,35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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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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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069
|
6,13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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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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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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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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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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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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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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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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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4,879
|
16,64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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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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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1,789
|
22,28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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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