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投保年龄和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一次交清、3/5年交 |
18周岁至60周岁 |
10年交 |
18周岁至55周岁 |
15年交 |
18周岁至50周岁 |
20年交 |
18周岁至45周岁 |
2.保额规定:
交费方式 |
最低投保基本保险金额 |
一次交清 |
20万元 |
其他交费方式 |
10万元 |
且超过部分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累加;
3. 搭配规则:本险种可以附加:附加安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B款)、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爱相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泰医宝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