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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乃馨女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
终身
产品特色:
百年献礼 百种关爱
双重呵护 双倍给付
身故保障 身价彰显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投保案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投保年龄和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一次交清、3/5年交

18周岁至60周岁

10年交

18周岁至55周岁

15年交

18周岁至50周岁

20年交

18周岁至45周岁


 2.保额规定:

交费方式

最低投保基本保险金额

一次交清

20万元

其他交费方式

10万元

且超过部分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累加;

3. 搭配规则:

本险种可以附加:附加安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B款)、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爱相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泰医宝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确诊患病时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病时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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