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金额
合同保险责任所对应的各项保险金在保险期间的给付限额如下表所示:
保险责任 | 给付限额(人民币) |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仅限于累计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20万元 |
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8万元 |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含)(此30 日称为等待期,本合同自上一次投保本产品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无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 门诊肾透析;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三、保险金给付方式
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我们对该次符合条款约定的,且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中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该次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我们对该次符合条款约定的,但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中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该次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金给付方式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我们对该次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中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该次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合同对应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累计不超过180 日住院日数内发生的符合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开始住院治疗,合同对该次住院治疗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但若合同生效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须满足条件: 合同自上一次投保本产品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8.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9.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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