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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护宝护理保险
保险期间:
保至80周岁或保至90周岁或保终身
产品特色:
保障聚焦 持续照顾
持续豁免 高性价比
保险责任
投保规则
责任免除
投保案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1)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
(2)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接受治疗。


以下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1.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1) 在首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1) 基本保险金额;
2)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 在第二个及之后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开始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到保险期间届满时,给付次数未达到5 次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
(2)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5 次;
(3) 被保险人身故。

2.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1) 在首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1) 基本保险金额;
2)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 在第二个及之后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或先后多次造成多处1-3 级等级的伤残时,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开始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到保险期间届满时,给付次数未达到5 次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5 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首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4. 特别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件一所列特定疾病中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帕金森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除按约定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外,我们将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特别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前已满足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5. 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接受治疗且达到重症监护治疗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在每月的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开始给付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到保险期间届满时,给付次数未达到6 次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给付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6 次;
(2) 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前已满足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一事故同时达到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ICU 医疗康复保险金的责任。


6.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达到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所涉及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 后所得到的年龄。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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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若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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