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届时:
(1) 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效力终止:
i. 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ii. 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且未完成重新投保或续保。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