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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龄保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
5年或10年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2)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2.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原位癌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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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若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