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2.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原位癌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若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