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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传世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2.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合同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最低年交保费

终身

趸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50000

3年期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7周岁

30000/

5年期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20000/

10年期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10000/

且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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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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