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2.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合同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 |
交费方式 |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
最低年交保费 |
终身 |
趸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
50000元 |
3年期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7周岁 |
30000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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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
20000元/期 |
|
10年期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
10000元/期 |
且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