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祝寿金。
2.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养老年金截止领取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养老年金保证领取20个保单年度或保证领取至被保险人100周岁。保证领取期限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到达保证领取截止日(含)结束。保证领取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限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限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其金额为:我们在保证领取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若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继承人给付保证领取期限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保证领取期满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祝寿金、养老年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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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