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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爱慧保2.0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
保至65周岁/保至75周岁/保至85周岁/保终身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 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3) 确诊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


1. 轻型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型疾病的再次发生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最多给付五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3.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并豁免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届时:
(1) 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效力终止:
          i. 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ii. 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且未完成重新投保或续保。

4.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该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届时:
(1) 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效力终止:
          i. 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ii. 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且未完成重新投保或续保。


5.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6.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若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