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合同自上一次投保本产品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无等待期)内: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我们不承担与该原位癌相关的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医疗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对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该次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该次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我们对该次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 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且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原位癌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原位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相同。
3.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50周岁至80周岁,最高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险计划:
合同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的每日给付金额为200元。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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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1.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