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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
1年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此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后保险期间届满前开始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若您已做不续保声明或不满足续保条件,我们将继续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含)。

 

2.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对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费实际交纳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费实际交纳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费实际交纳日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费实际交纳日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含责任延续期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不超过附加合同的年度给付限额。

若您未做不续保声明且满足续保条件,当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或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门诊、急诊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险单年度。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 65周岁,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3 个保单年度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投保规定:

(1)同一被保险人不可以重复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百万无忧医疗保险除外)。
(2)对于本险种的两个计划,同一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一投保,且只能投保一份。

主险搭配规则:

主险年金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计划一
计划二
寿险、重疾险

成年人不小于1000元;

未成年人不小于500元

不下于3000元
年金险
主险最低年交保费
主险最低年交保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8.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9.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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