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本条第1、2、3款责任为针对主被保险人,第4、5款责任为针对附属被保险人。
若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此30天称为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若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我们按妊娠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若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并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合同载明的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主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若主被保险人因同一妊娠疾病间歇性住院治疗,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3.孕产身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因自然分娩、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我们按孕产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本条第1、2款所述之妊娠疾病保险金、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效力终止。
4.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于年满6周岁前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先天性疾病,我们按先天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
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疾病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重症,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附属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附属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附属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3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无论附属被保险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新生儿重症须住院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主保险人要求:
1、投保时年龄为18至45周岁;
2、已怀孕周未满28周的女性。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计划:
计划一:376元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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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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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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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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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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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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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二:1046元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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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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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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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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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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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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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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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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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三:2092元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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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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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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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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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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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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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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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四:2565元
保障项目 |
基本保险金额 |
妊娠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孕产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0/天 |
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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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主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或身故,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重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主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被保险人自杀,但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主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主被保险人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6.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主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主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主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11.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悉附属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疾病;
12.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14.主被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15.主被保险人因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授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导致附属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