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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汇赢保险产品计划(全能版)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或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产品特色:
老少皆保,双期可选
生存给付,满额领取
再享分红,增值增利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2. 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险单满期日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或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3 年、5 年、10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保险期间
交费期交
基本保险金额
年交保费
华先生
55周岁
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5年
12,697元
100,000元

除红利外,保单利益如下:

特别保险金:第5个保单周年日,领取100,000

生存保险金: 6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85周岁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每年领取3,809.1元,共24次,合计91,418.4

身故保险金: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与当时现金价值中较大者

满期保险金: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领取500,000


利益演示:

备注:

1、上表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2、累积红利是假设将红利存放在公司的前提下,按一定利率累积而得,上述表格假定现金红利累积利率为3%

上述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不可兼得,具体由我们按照保险责任的约定进行给付。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