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每保单年度以90日为限。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达到500日时,附加合同终止。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
基本保险金额:每份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100元。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