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合同项下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和交费方式:
最低投保基本保额:10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累加。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40岁男性,10万保额,20年缴费,年交保费2,624元,累计保费52,480元。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金额为100,000 元;
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金额为100,000 元。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