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2.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1.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0 周岁(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2. 交费方式及最低保险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