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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北京分公司消保宣传第1期
以案说险之保单缴费
发布时间:2025.03.13

一、案例介绍

2016年12月30日,客户赵某为本人投保1单两全险(分红型),已缴纳9期保费。2025年3月4日客户致电公司反馈原业务员离职后新服务专员长期没有主动联系服务,本次保费宽限期末也没有及时联系客户提醒或协助缴费,对后续服务不满。

二、案例分析

保单缴费期内,保险公司会提前向投保人发送续期缴费提示短信,同时服务专员会联系投保人提醒缴费,确保投保人知晓保单缴费情况并及时缴纳保费。

本案中,服务专员于2025年2月24日致电客户提醒缴费,客户表示知晓会及时将保费存入账户。2月28日保单扣费失败,保单停效。3月3日服务专员联系客户,客户告知误存到其他银行账户导致续期保费扣划不成功。

三、名词释义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会约定宽限期与等待期。

1、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单,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从中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2、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四、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缴费期内需及时关注保单缴费情况,避免因缴费不成功导致保单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可能对投保人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办理复效需缴纳利息;二是因复效后需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办理复效需补充健康告知,如不符合条件将导致保单无法复效从而失去原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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