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轻型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 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重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