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2.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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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