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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畅行保2.0 两全保险
保险期间:
30年、至70周岁或80周岁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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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公务车或商务用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网约车,自其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4.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其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并进入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并离开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6. 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并进入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并离开甲板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7.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进入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并离开班机舱门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8.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9.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0.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1.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当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责任约定时,我们仅按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对于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不会给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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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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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若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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