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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于保单如实告知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03.17

一、案情分析

2022年8月,我公司客户李某作为投保人为子女投保一份重疾险、重疾保额50万元,投保时告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无既往症。

2023年2月,李某主动向我公司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患病就诊,同时提供了相关病历资料。经重新核保,作出保单继续有效的核保决定。

二、案例启发

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在投保前健康告知询问既往病史。一旦确定被保险人有既往症,可能会无法通过健康告知而影响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影响程度作出不同的核保结论,包括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承保和拒保等。

但并不是有既往症就不能买保险了,不同保险产品的要求不一样,大家一定要看清投保要求,认真填写健康告知并且如实告知。

三、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能让保险人全面、准确地掌握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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