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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教育宣传周 | 以案说险-帮您防范身边的保险风险
发布时间:2023.03.15

案例简介

老年人更要警惕“代理退保”黑中介

七旬客户Z女士曾于20173月投保公司《银发康爱防癌疾病保险》,但2020年续期缴费期间,却未能按时缴纳保费。20219Z女士再次来到公司咨询,得知保单已经失效,因其身患疾病无法复效,不得不办理退保手续。

经了解,Z女士是因为受到一个自称为“律师”的蛊惑,承诺帮其办理全额退保,但最终退保未果,耽误了保单时效,使Z女士失去保障。

风险提示

1:冒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人员或以“与监管部门合作”“有内部资源”等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2:谎称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或“继续持有保单将蒙受经济损失”等,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退保,甚至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

3:谎称可以协助消费者“全额退保”,诱导投保人签署包含不平等条款的代理服务协议,缴纳高额定金或签订高额欠款协议,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

请注意:保险客户应谨慎理性办理退保,老年人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移动支付二维码、网银验证码等重要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对保险产品存在疑义的,应通过公司官方客服热线、监管热线等正规渠道依法合规理性维权!


案例简介

如实告知很重要 切莫心存侥幸

客户Y先生,20183月为自己投保福佑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康顺无忧住院医疗保险一份,投保时健康、财务告知均无异常。201810Y先生因反复活动后胸闷伴气促1月余入医院治疗,后向公司进行理赔报案。

经公司前置调查,核实到Y先生投保前已进行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及多次住院治疗,明显存在故意告知不实情形,公司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客户理赔请求并对原保险合同予以解除。

Y先生对公司理赔结果不予认可遂向法院提起正常赔付诉讼请求,后经法院调查取证,支持公司拒赔结论,最终驳回Y先生上诉请求。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请注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客户应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健康及财务状况,对于存在病史的客户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导致无法正常获得理赔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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