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