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针对以下意外险产品,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责任扩展,具体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1. 全家福A和全家福B保险产品计划
该产品计划有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4天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该疾病于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或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应赔付金额的2倍进行给付,保险合同后续状态依据相应产品条款约定而持续或终止。
注:全家福A保险产品计划适用《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家福B保险产品计划适用《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2.《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和《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
该产品有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4天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该疾病于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全残或残疾,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意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相应赔付金额的1倍进行给付,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保险合同后续状态依据相应产品条款约定而持续或终止。
二、责任扩展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1年6月30日(含)。
三、特别说明
(一)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和给付方式执行。
(二)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
1. 已经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2. 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本公告中所使用下列用词,统一适用如下标准进行释义:
1.医院: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资质的各级医疗救治医院。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导致的肺炎,具体诊断参照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相关标准,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