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满期时的年度有效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合同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所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计算出的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了减额交清: 合同所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计算出的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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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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