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一般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一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全残,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4.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5.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以上保险金已给付其中任何一项,则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给付其他四项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一般全残保险金、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交费期间:3 年、5 年、10年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信息:
除红利外,保单利益如下:
一般全残保险金:100,000元 或
一般身故保险金: 100,000元 或
意外全残保险金:600,000元 或
意外身故保险金: 600,000元 或
满期保险金: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领取42,312元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或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