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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14.09.09

一、洗钱的定义

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洗钱的过程

答: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三、洗钱的手法

答:洗钱的手法包括现金走私、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设立外资公司、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购买保险、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公司和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等多种手法。


四、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洗钱活动有何新特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金流动更为自由,金融环境日益宽松,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洗钱活动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特点:

1、洗钱方式不断翻新,如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洗钱;

2、洗钱组织越来越专业化;

3、洗钱活动日益复杂;

4、洗钱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五、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

答: 1、现金走私;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8、设立外资公司;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10、购买保险;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六、洗钱的危害

答:1、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损失。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本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汇率的变化,引起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七、反洗钱的定义

答: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八、为什么要反洗钱?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九、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答: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十、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帐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机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并上报。


十一、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是哪些?

答: 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


十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我国目前涉及到反洗钱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1997年和2001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十三、《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

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在国家层面上,还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十五、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该中心于2004年4月7日正式成立。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保险公司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反洗钱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工作、书面报当地央行及公安机关涉嫌犯罪行为、据央行规定报反洗钱统计报表和反洗钱信息资料及反洗钱相关的稽核审计报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可疑交易情况予以保密等。


十七、保险公司大额交易主要判别标准

答: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投保、理赔、退保等形式的现金收支;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国际保险业务。


十八、保险公司可疑交易的判定标准

答:(一)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定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可疑交易: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 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 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 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 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除上述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若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十九、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答:1、客户身份识别是指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与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要求: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4、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5、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要求:在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6、客户身份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形:(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7、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要求:(1)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3)回访客户。(4)实地查访。(5)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6)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8、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5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3)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4)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二十、保险公司洗钱形式

答:1、团险洗钱:洗钱分子以公司名义购买团体保险,用支票划转巨额资金投保,虚列被保险人名录。保单生效后,洗钱分子申请退保,保险机构扣除相应费用后,按照事先约定,将退保金以转账或现金形式返还投保人指定的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这样,洗钱分子便成功实现了“黑钱”的性质漂白、形式转换和途径变更。

2、“地下保单”洗钱:境外保险机构通过推销人员,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内地居民在境内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后,最终由境外签发保单。洗钱分子利用此种途径可将非法资金成功转移境外。

3、保险欺诈洗钱: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洗钱分子故意制造保险索赔案件,获取巨额赔款,洗钱分子通常事前有计划的用“黑钱”置换投保标的,如投保的财产、相关责任或保证利益、人身生命与健康等;或变更合同关系人角色,受让保险利益、待出险时,洗钱分子可名正言顺的获偿赔款给付,达到洗钱的目的。

4、长险短做洗钱:洗钱分子选择长期人寿保险,本意并不在风险保障,而是利用这一常规金融行为掩盖非法资金的转移。通过趸交大额资金获取保单后,洗钱分子会短期内申请退保,获取受法律保护的先进价值利益,虽然这会损失一定金额,但相对于其他非法方式洗钱仍不乏成本低、安全高的选择。

5、外汇保险洗钱:外汇保险涉及境外风险标的承保与理赔,按照币种匹配原则,外汇保险签单保费须外币形式,赔款亦为外币形式。洗钱分子借保险公司违规之便,既可实现本币投保外币索赔,实现本外币种转换,又可以外币现钞缴付保费,而非外币账户划转。外汇保险的违规操作为“黑钱”外逃、规避外管部门检测提供了机会。

6、保险中介洗钱:洗钱分子与保险中介机构合谋,利用其灵活的关系渠道与广泛的客户资源,混淆、掩盖投保资金性质和投保人背景,协助将“黑钱”转换为保险机构承保费用,进而融入保险市场进行洗钱运作。

7、趸交即领洗钱:洗钱分子以临退休人员名义,虚构年龄或被保险人事实,趸交巨额资金购买年金保险。由于年金保险到期后通常有多种领取转换方式,洗钱分子既可根据需要合法领取年金型收入,又可一次性金额提取。

8、新型保险产品洗钱: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的传统保障成分偏低,保费资金可以调配,进入投资账户的保费具有显著的理财功能,洗钱分子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改变“黑钱”性质,更可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

9、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销售过程中往往体现出办理手续简便、征询客户信息有限、银行柜员尽职程度不一等特点。目前的分红型银行保险与传统的银行储蓄差异不大,且银行保险核保标准低、现金价值高、合同保全快、资金划转活,这都为洗钱分子实施银行保险洗钱提供了可操作漏洞。


二十一、中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总体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总体特点为“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一部门主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多部门配合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二、中国反洗钱工作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确定,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二十三、国际上主要的反洗钱组织有哪些?

答:1、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该机构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该机构的正式成员。

2、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成员包括100多个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负责颁布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相关的解释、指引、最优做法、倡议声明和指南等文献,给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和国际交流指明方向,为世界金融情报网络的完善奠定基础。

3、亚太反洗钱集团(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成员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北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4、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EAG),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而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于2004年作为共同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5、南美洲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South Americ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SAFATF)。

6、中东和北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MENAFATF)。


二十四、保险业洗钱案例—重庆晏某受贿、付某洗钱案

2008年1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接到某小区物业公司报案,反应该小区的一名住户发现楼上漏水,由于楼上住宅无人居住,物业请求警方协助进门修理。无意中发现卫生间内存放着整箱的人民币,其间,先进共计936万元。

进一步侦查表明,该套房屋为付某以其弟弟名义购买,这些巨额先进是付某藏匿其丈夫晏某(重庆市某县交通局原局长)的受贿所得。经反洗钱部门调查,付某还将晏某受贿所得部分资金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其本人和朋友雷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和保险,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在重庆城区购买房产。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某县交通局原局长晏某受贿、付某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

在本案中,根据反洗钱部门调查,付某主要采用了如下方法洗清晏某的受贿所得:

1、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

付某在重庆城区购置7处房产,价值人民币745万元,其中6处是以其弟弟、朋友雷某、冯某等人的名义购买。

2、以他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2007年7月,付某使用雷某在某银行重庆分行的一个账户,购买3年期境外理财产品30万元,相关凭证均由付某保管控制。

3、购买股票基金和保险

2007年8月至10月,付某在某银行重庆分行分3次分别购买股票基金共计6万元。2007年6月,又以趸交方式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49万元。

4、将资金分散存入多家银行账户

付某在三家银行分别存入人民币资金70万元、41万元、15.7万元。

5、将资金存入本人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

付某多次找雷某借用银行账户,在其2张银行卡中各存入人民币现金30万元。另外,付某还控制并使用张某在某银行重庆市分行的1张银行卡,将人民币现金10万多元存入该卡,在购买房屋时将该卡资金全部取出。

6、使用现金,逃避反洗钱监测

一是以现金购房。付某在2007年元旦购买重庆鲁能星城八街区商铺时,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现金270多万元人民币,用3个矿泉水纸箱装载并请保安帮忙搬运。二是藏匿现金。付某将其经手的人民币现金1192万元和3.15万美元藏匿在以其弟和雷某名义分别购买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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