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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臻享宝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
1年,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产品或非连续投保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及计划三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为等待期;首次投保本产品或非连续投保本产品计划四及计划五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金:

1.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如下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保险期间届满前开始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若本产品未续保,我们将继续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合同保险单满期日起30日(含)。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如下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 门诊肾透析;
②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③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一般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前30 日(含)及出院后30 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如下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保险期间届满前开始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若本产品未续保,我们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合同保险单满期日起30日(含)。

(2)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如下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① 门诊肾透析;
②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③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重度”,且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床位费每日费用不超过15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保险期间届满前开始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若本产品未续保,我们将继续承担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合同保险单满期日起30日(含)


(5)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在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医疗费用范围的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保险事故,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若本产品续保,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以往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年免赔额

指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赔偿的金额。合同的年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进行约定。
年免赔额余额指年免赔额在每个保险期间内经前次理赔抵扣后剩余的金额,年免赔额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0元。每个保险期间首次理赔时的保险金的年免赔额余额等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该项保险金对应的年免赔额。
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计入年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计入年免赔额。


保险金给付方式

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及其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年免赔额、给付比例及给付范围,对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续保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该次自负金额扣除该次理赔时须扣除的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60%进行给付。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或续保时)是否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该次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扣除该次理赔时须扣除的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该次自负金额扣除该次理赔时须扣除的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特别地,对于计划一,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自负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含)的部分,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累计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进行给付。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不超过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年度总给付限额。

在续保的情况下,当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或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30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门诊、急诊治疗跨两个保险期间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险期间。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除本合同所列特殊情形外,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本合同生效时未书面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且在本合同生效时已书面如实告知的不受此限)

9.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0.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5.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对于计划一,除上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痔疮、疝气、子宫肌瘤、卵巢囊肿、扁桃体肥大、腺样体肥大。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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