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含)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将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视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条款2.6条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意外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为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 中所列骨折,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骨骨折,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我们按最严重项所对应的骨折等级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我们将按各骨最严重项所对应的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给付)。
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同一骨的骨折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定义的骨折,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骨折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每次实际住院日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次住院的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90日,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不超过180日。
6.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定义的骨折,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骨折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日数。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180日。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保险金、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及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或受管制药物影响;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8.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1至12项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及意外骨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3.美容、外科整形;
14.病理性骨折——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
15.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所导致的骨折;
16.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受到的任何伤害。
除上述1至12项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7.视力矫正、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医疗事故;
1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