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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百万无忧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
1年
产品特色:
住院医疗超百万
特定门诊更无忧
不限医保享安心
医疗服务太如意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此30日称为等待期,合同自上一次投保本产品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无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a)门诊肾透析;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对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一般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接受治疗,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及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其对应的给付限额。

3.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

指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予赔偿的金额。合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免赔额余额指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经前次理赔抵扣后剩余的金额,免赔额余额不得低于0元。保险期间首次理赔时的免赔额余额为人民币1万元。

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计入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计入免赔额。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最高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年度给付限额(人民币)

一般

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

200万元

(四项合计)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

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200万元

(四项合计)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

急诊医疗费用


合同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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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8.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9.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